签合同慎用“全权代理”!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在日常民事生活中,很多人为了省事,往往将有些事情通过签《授权委托书》的形式,委托熟悉的人办理,甚至很潇洒地写下“全权委托XXX办理相关事宜,一切法律后果本人承担”,岂不知,这样的行为,为自己以后的民事活动中埋下了隐患。这种授权不明的情况下,代为签订的各类合同,实施的民事行为风险极大,笔者在办案中就发现了这个问题,有必要向大家做一下提醒。

一、什么是全权代理。全权代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是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为了便利民事活动创制的模式。委托与代理有相通之处,委托适用《民法典》的合同编有关委托合同中的具体规定,代理适用《民法典》总则编中代理部分的规定,在实际确认法律关系时,首先适用委托合同的相关具体规定,当两者出现冲突或没有规定时,应适用总则编中代理部分的规定。同时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的全权代理的事项审查时会比较慎重。
二、代理的法律内容。民事活动中的代理主要有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两种,委托代理是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一般在民事活动中常用的就是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授权一般代理采用书面形式,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期限和权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法定代理人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主要用在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被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法律规定的情形。
三、全权代理的法律效果。全权代理在委托合同中属于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的概括性委托,其受托事项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法律效果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在民事行为活动中,是否有效呢?对于一般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是具有法律效果,但是涉及重大财产问题、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民事活动,全权委托的民事行为就不能完全生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第九百二十七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项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委托人。
四、全权代理的司法适用。在司法办案中发现,很多当事人的的委托通常用一般委托,明确授权代理范围,其一般委托只负责程序性的事项,比如说“接收送达、判决、裁定等”事项,必要时会通过特别授权的形式对实体性问题进行委托,比如在委托中会写到“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和解、上诉等”事项。特别是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项时,要根据《民法典》中诚实信用的原则,正确而又合法的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否则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受托人会与第三人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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